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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锅炉制造专项条件

锅炉制造许可资源专项条件


3.1 
总体要求
(1)
锅炉制造单位在满足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还应当分别满足本章规定的相应级别的专项条件要求,专项条件与基本条件的规定不一致时,以专项条件为准;
(2)
仅铸造生产铸铁片而未经加工、组装成铸铁锅炉或者省煤器部件的铸造单位,不需要取得锅炉部件制造许可证;
(3)
锅炉炉胆(含炉胆膨胀节)、下脚圈、管板等锅炉部件可由取得封头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制造,仅从事炉胆、下脚圈、螺纹烟管成型以及人孔、头孔、手孔等装置制造的单位,不需要取得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
(4)
申请本规则3.6节所列A级锅炉部件或者其他型式锅炉制造许可的单位,在满足本规则第2章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资源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还需满足本规则3.6节规定的相关条件,但在颁发的许可证书上将注明仅限制造A级锅炉部件或者其他型式锅炉产品;当3.6节规定的相关条件与基本条件的规定不一致时,以3.6节规定的相关条件为准。
3.2  A
级锅炉
3.2.1 
人力资源条件要求
(1)
具有新产品设计开发的人员,并有设计产品的经验;
(2)
具有将图纸转化为实际制造工艺的人员;
(3)
持证焊工持证项目至少包括埋弧焊、气体保护焊和焊条电弧焊等焊接方法;
(4)
具有满足A级锅炉产品制造需要的专职检验人员5人;
(5)
具有满足A级锅炉产品制造需要的金相检验和理化检验的人员。
3.2.2 
设计、制造能力要求
(1)
具有与A级锅炉产品相适应的新产品设计开发和转化工艺的计算机硬件和软件,包括锅炉设计制图、出图的硬件和软件,锅炉各种计算软件;
(2)
具有满足切割A级锅炉产品制造材料所用厚度的切割设备,有适应板材和型材加工的半自动或者自动切割设备;
(3)
具有与产品制造相适应的埋弧、气体保护焊、焊条电弧焊等焊接设备;
(4)
具有与产品制造相适应的焊接试验能力,并且配有完好的焊接工艺试验设备。
(5)
具有与A级锅炉产品焊接工艺相适应的预热设备和工装;
(6)
具有与A级锅炉产品制造相适应的锅筒制造设备、集箱制造设备、膜式水冷壁生产线、蛇形管生产线等设备,其中锅筒制造设备、膜式水冷壁生产线、蛇形管生产线3类设备中至少具备2类;
(7)
锅筒制造设备,包括冷卷厚度至少为46mm的卷板机、有保证锅筒和封头质量的坡口加工设备、能力至少为1000t的水压机或者油压机、锅筒热处理需要的热处理炉或者有保证质量能力的分供方;
(8)
膜式水冷壁生产线,包括扁钢精整、管子除锈设备、多头自动焊接设备、平整设备和成排弯曲设备;
(9)
蛇形管(或者盘管)生产线,包括切割、坡口加工等管端成形设备,管料架、自动热丝TIG或者TIGMIG等管子对接焊接设备,在线焊缝射线检测设备,弯管机等制
造设备,工装和检测平台;
(10)
集箱制造设备,包括切割设备、坡口加工设备、气体保护焊和焊条电弧焊焊接设备、环缝埋弧焊焊接设备和工装、在线预热和热处理设备等,其中热处理设备可以分包给有保证质量能力的分供方。
3.2.3 
检测与试验能力要求

(1)
具有满足产品制造相适应的金相、理化试验室,配有金相检验设备、化学分析设备、力学性能测试设备、冲击试样的检验设备、产品质量的检测仪器或者有保证
质量能力的分供方;
(2)
具有满足合金钢产品检验的现场光谱检测设备。

3.3  B级锅炉
3.3.1 
人力资源条件要求
(1)
持证焊工持证项目至少包括埋弧焊、气体保护焊和焊条电弧焊等焊接方法;
(2)
至少有3名专职检验人员。
3.3.2 
制造能力要求
(1)
锅炉制造车间具有至少20t的起吊能力;
(2)
具有冷卷能力至少为20mm厚的卷板设备,超过20mm时可以分包给有保证质量能力的分供方;
(3)
具有直径至少为76mm的弯管设备,直径超过76mm时可以分包给有保证质量能力的分供方;
(4)
具有直径至少为80mm的钻孔设备,或者有保证质量能力的分供方;
(5)
具有与制造产品制造相适应的埋弧焊、气体保护焊、焊条电弧焊等焊接设备。
3.3.3 
检测与试验能力要求
(1)
具有满足产品制造需要的化学分析设备和力学性能测试设备,或者有保证质量能力的分供方;
(2)
具有满足产品制造需要的射线定向曝光探伤机和周向曝光探伤机,可记录的超声检测仪器,或者有保证质量能力的分供方;
(3)
至少具有满足产品制造需要的水压试验设备2()
(4)
具有满足产品制造需要的弯管放样和检测平台。
3.4  C
级锅炉
3.4.1 
人力资源条件要求
持证焊工持证项目至少包括埋弧焊、氩弧焊和焊条电弧焊等焊接方法。
3.4.2 
制造能力要求
(1)
具有卷板能力不小于12mm厚的卷板机;
(2)
锅炉制造车间具有不小于10t的起吊能力;
(3)
具有与产品制造相适应的埋弧焊、氩弧焊、焊条电弧焊等焊接设备。
3.4.3 
检测与试验能力要求
具有满足产品制造需要的射线探伤机,或者有保证质量能力的分供方。
3.5  D
级锅炉
3.5.1 
制造能力要求
具有至少为5t的起吊能力。
3.5.2 
检测与试验能力要求
制造单位自行进行无损检测时,有与产品相适应的射线探伤机。
3.6  A
级锅炉部件及其他型式的锅炉
3.6.1  A
级锅炉部件
3.6.1.1 
人力资源条件要求
(1)
具有满足表3-1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
(2)
自行进行无损检测时,应当满足表3-2 的要求,制造多个A级部件时人员应当满足表2-7的要求;
(3)
具有满足表3-1要求的持证焊工数量,制造多个A级部件时人员应当满足表2-5的要求;
(4)
具有满足A级锅炉部件产品制造需要的金相检验和理化检验人员。
3-1  A级锅炉部件制造单位相关专业人员要求
制造许可
证范围 锅炉相关专业(焊接相关专业(持证焊工(专业技术人员()
锅筒
 2 2 10 ≥8
集箱
 1 1 8 ≥5
膜式水冷壁管
 1 1 6 ≥5
蛇形管
 1 1 6 ≥5
3-2  A级锅炉部件制造单位无损检测人员数量及持证项目的要求

制造许可证范围 无损检测责任人 持证项目 持证无损检测人员()
锅筒 RTⅢ
UTⅢ RTⅡ ≥2
  UTⅡ ≥2
  MTⅡ ≥2
  PTⅡ ≥2
集箱 RTⅡUTⅡ4年以上无损检测经历
 RTⅡ ≥2
  UTⅡ ≥2
  MTⅡ ≥2
  PTⅡ ≥2
膜式水冷壁管
  RTⅡ ≥2
蛇形管
  RTⅡ ≥2
3-1:表3-1无论无损检测是否分包,如制造单位申请锅筒资质,无损检测责任人员应当具有RTⅢUTⅢ的资格。如制造单位不申请锅筒资质,无损检测责任人员应当具有RTⅡUTⅡ资格,4年以上无损检测经历。

3.6.1.2  制造能力要求
具有满足本规则3.2.2条要求的相应A级锅炉部件的制造能力。
3.6.1.3 
检测与试验能力要求
具有满足本规则3.2.3条要求的相应A级锅炉部件的检测与试验能力。
3.6.2 
有机热载体锅炉
3.6.2.1 
总体要求
基本条件符合C级锅炉条件。
3.6.2.2 
人力资源条件要求
(1)
专职设计人员不少于2人;
(2)
焊工持证项目至少包括氩弧焊和焊条电弧焊等焊接方法,锅筒的焊接应当具有埋弧焊焊接方法。
3.6.2.3  
制造能力要求
(1)
锅炉制造车间具有不小于10t的起吊能力;
(2)
对于锅筒结构的产品,具有卷板能力不小于12mm厚的卷板机和埋弧焊机;

(3)
对于盘管结构的产品,具有与产品制造相适应的盘管机;
(4)
具有与产品制造相适应的氩弧焊和焊条电弧焊焊接设备。
3.6.2.4 
检测与试验能力要求
具有满足产品制造需要的射线探伤机,或者有保证质量能力的分供方。
3.6.3 
其他锅炉
油田注汽锅炉、余热锅炉等其他型式的锅炉,或者旋风分离器的承压管束、顶棚过热器管束、鳍片管式省煤器管束等A级锅炉部件参照相应级别的制造许可基本条件和专项条件要求执行,有关制造设备应当与所制造产品相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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