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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安全产品附件认证实施

 

6    认证实施

 

6.1 型式试验

 

6.1.1 型式试验方案

 

认证机构应当在进行资料审核后制定型式试验方案,并告知认证委托人。

 

试验方案包括型式试验的样品要求数量、检测标准项目、实验室信息;

 

 

 

6.1.2 型式试验样品要求

 

认证机构应当在实施细则中明确认证产品送样/抽样的相关要求。通常,型式

 

 

试验的样品由认证委托人按认证机构的要求选送代表性样品用于检测;必要

 

时,认证机构也可采取现场抽样/封样方式获得样品。

 

认证委托人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产品的一致性。认证机构和/

 

或实验室应当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实验室对样品真实

 

性有疑义的,应当向认证机构说明情况,并作出相应处理。

 

认证机构应当依据国家认监委发布的相关规定文件,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

 

产品所用关键元器件和材料清单及相关要求。

 

对于在境内购买获得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内的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生产企

 

业应当提供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对于非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内的关键元器

 

件和材料,认证机构应当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可被接受或承认的自愿性认

 

证证书或型式试验报告的条件和具体要求。

 

 

6.1.3 型式试验检测项目

 

1)安全检测项目

 

原则上应当包括产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全部适用项目。

 

2)电磁兼容检测项目(适用时)

 

原则上应当包括电磁兼容标准规定的全部适用项目。

 

6.1.4 型式试验的实施

 

原则上,型式试验应当在国家认监委指定的实验室完成。实验室对样品进行

 

型式试验,并对检测全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并归档留存,以保证检测过程和结

 

果的记录具有可追溯性。

 

       在不影响认证结果有效性的前提下,认证机构可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

 

则 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制定相应管理程序,由指定实验室

 

派出检测人员按标准要求利用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实施检测或目击检测,并由指定实

 

验室出具检测报告。实验室应当确保检测结论真实性、正确性、可追溯性。认证机

 

构应当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具体要求及程序。

 

6.1.5 型式试验报告

 

认证机构应当规定统一的型式试验报告格式。

 

型式试验结束后,实验室应当及时向认证机构、认证委托人出具型式试验报告;

 

试验报告应当包含对认证单元内所有产品与认证相关信息的描述。

 

认证委托人应当确保在获证后监督时能够向认证机构和执法机构提供完整有效的型

 

试验报告。

 

 

6.2 认证评价与决定

 

认证机构对型式试验结论和有关资料/信息进行综合评价,作出认证决定。对

 

符合认证要求的,颁发认证证书。对存在不合格结论的,认证机构不予批准

 

认证委托,认证终止。

 

 

6.3 认证时限

 

认证机构应当对认证各环节的时限作出明确规定,并确保相关工作按时限要

 

求完成。认证委托人须对认证活动予以积极配合。对符合认证要求的,一般

 

情况下自受理;认证委托起 90 天内向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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