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认证证书
8.1 认证证书的保持
本规则覆盖产品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为 5 年。有效期内,证书的有效性依赖认证机构的获证后监督获得保持。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使用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 90 天内提出认证委托。证书有效期内最后一次获证后监督结果合格的,认证机构应在接到认证委托后直接换发新证书。
8.2 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变更
产品获证后,如果产品所用关键元器件和材料、涉及产品安全的设计和电气结构等发生变更,或认证机构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的其他事项发生变更时,认证委托人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委托并获得批准/完成备案后,方可实施变更。
8.2.1 变更委托和要求
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认证变更的具体要求,包括认证变更的范围和程序。对于隶属同一生产者的多个生产企业的相同产品、相同内容的变更,认证委托人可仅提交一次变更委托,认证机构应对变更涉及的认证证书予以关联使用。
8.2.2 变更评价和批准
认证机构根据变更的内容,对提供的资料进行评价,确定是否可以批准变更。如需样品检测和/或工厂检查,应在检测和/或检查合格后方能批准变更。原则上,应以最初进行全项型式试验的代表性型号样品为变更评价的基础。
8.2.3 变更备案
对于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变更,在不需要提供样品试验的情况下,可由认证机构认可的生产企业认证技术负责人确认批准,保存相应记录并报认证机构备案。认证机构在获证后监督时进行核查,必要时做验证试验。
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对认证技术负责人的相关要求。
8.3 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
认证委托人需要扩展已经获得的认证证书覆盖的产品范围时,应向认证机构提出扩展产品的认证委托。
认证机构根据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扩展产品有关技术资料,核查扩展产品与原认证产品的差异,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性,并针对差异做补充试验或对生产现场产品进行检查。核查通过的,由认证机构根据认证委托人的要求单独颁发或换发认证证书。
原则上,应以最初进行全项型式试验的代表性型号样品作为扩展评价的基础。
8.4 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和撤销
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和撤销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和《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注销、暂停、撤销实施规则》及认证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认证机构应确定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类别和范围,并采取适当方式对外公告被注销、暂停、撤销的认证证书。
8.5 认证证书的使用
认证证书的使用应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管理要求》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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