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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PC交通产品管理办法

 交通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管理办法

 


2007-06-01发布                  2007-06-01实施
中交(北京)交通产品认证中心发布


交通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交通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统一管理,保证交通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正确使用,规范交通产品认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交通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交(北京)交通产品认证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认证中心)按照国家批准发布《交通产品认证目录》,负责交通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统一制作、发放、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交通产品认证证书是指获准的《交通产品认证目录》中所列产品通过认证所获得的证明文件。
本办法所称交通产品认证标志是指在证书有效期内使用的由专有符号、图案以及文字的组合标识,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通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制作、发布、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  禁止伪造、变造、盗用、冒用、买卖和转让交通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
第二章 证书及使用规定
第六条  认证中心依据《交通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及相应实施规则从事认证活动,对符合条件的委托人颁发交通产品认证证书。
第七条  交通产品认证证书由认证中心负责印制并统一编号,镶嵌认证中心标志,一般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 证书编号;
(二) 委托人、生产厂的名称、地址;
(三) 产品的注册商标(需要时);
(四) 产品名称、型号或规格;
(五) 认证依据的标准或技术规范;
(六) 认证模式;
(七) 发证日期及有效期
(八) 发证机构盖章、批准人签字;
(九) 发证机构全称和联系方式。
原则上一张证书只能覆盖一个认证单元,证书有效期根据不同产品的不同特性,在该产品的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规定。交通产品认证证书标准格式见附录A。
第八条 获得交通产品认证证书的委托人(以下简称持证人)与认证中心签订《交通产品认证证书及标志使用协议书》后,方可按照认证中心的规定使用证书。
  第九条 证书的发放
(一)企业可直接派人持证明或委托他人持委托函到认证中心领取认证证书。
(二)企业可委托认证中心邮寄证书。委托邮寄的企业应将详细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及其他必要信息以正式公文(委托函)通知认证中心。
  第十条 持证人在证书有效期内按照认证中心的要求,可在产品广告、宣传材料等资料中使用交通产品认证证书及有关信息,可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向用户出示交通产品认证证书,但不得利用交通产品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
  第十一条 获得认证的产品(以下称获证产品)及证书上相关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时,持证人应向认证中心申请证书变更,未进行变更或经认证中心调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不得继续使用证书。
第十二条 证书的暂停
(一)持证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暂停使用证书:
1)不能按期接受监督;
2)管理体系发生变更;
3)监督检查发现生产能力或产品质量达不到批准时要求,且不需要立即撤销其认证资格;
4)证书的使用违反认证中心的有关规定;
5)未按期缴纳年金;
6)获证组织发生了重大的产品质量事故或在质量监督抽查中不合格等;
7)发生其他违反认证规则的情况。
(二)被暂停认证证书期间,持证人不得对其认证资格做出误导性的声明;
(三)持证人应在规定期限内采取相应整改措施,并经认证中心验证有效后方可恢复证书的使用。
第十三条 持证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认证中心注销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1
)获证产品认证适用的标准或认证实施规则发生变更,证书的持有人不能满足上述变更要求的;  
  (2)证书超过有效期,证书持有人未申请延期使用的;
    (3)
获得认证的产品不再生产的;  
  (4)认证证书的持有人申请注销的。 
证书注销后,该产品视为无证产品。当企业需要获取证书时,可重新提出申请认证。
第十四条 持证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认证中心撤销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1
)监督检查结果证明生产能力或产品不符合认证要求;
(2)
证书被暂停使用期间未采取有效纠正措施,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恢复满足认证要求;
(3)
获证产品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且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
(4)
采取不正当手段弄虚作假;
(5)
持证人不接受认证中心对其证书有效性确认。
第十五条 持证人应妥善保管证书,以免丢失、损坏,禁止伪造、变造、滥用、冒用、买卖或转让证书。
第十六条 对伪造、假冒、涂改、出租、转让及滥用证书者,除暂停或撤销其认证证书、责令其采取纠正措施外,必要时追究有关法律责任。
第三章 标志及使用规定
第十七条 交通产品认证标志是认证中心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备案的标志,属于认证中心专有的认证标志。认证中心对标志的制作、发放和使用实施统一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 交通产品认证标志为白色底版,蓝色图案,基本图案见附录B,分为标准规格和非标准规格。
标准规格的标志由认证中心统一印制,共有五种型号,具体尺寸见附表B-1。
非标准规格的标志必须与标准规格的尺寸成线性比例。
第十九条 持证人凭购买标志申请表标志使用申报表,缴纳相关费用,并与认证中心签订《交通产品认证证书及标志使用协议书》后,按照认证中心的规定使用交通产品认证标志。
第二十条  持证人可在其获证产品的标(铭)牌上、包装上、说明书及出厂合格证上使用认证标志。
第二十一条  持证人应根据产品特点按规定加施标志:
1)标准规格标志,应加施在获证产品本体的显著位置;
2)印制、模压标志的,应加施在获证产品的铭牌或本体的显著位置;
3)在获证产品的本体不能加施标志的,应将标志加施在产品的最小包装及随附文件中。
第二十二条 持证人被撤销或暂停使用认证证书时,应立即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当认证中心准许持证人恢复使用证书后,方可继续使用认证标志。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认证中心负责对获证组织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认证中心公布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等相关信息,以便于公众进行查询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对伪造、冒用、转让和非法买卖交通产品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行为向认证中心投诉,也可以直接向国家认监委或者交通部相关部门举报。
第二十六条 对于持证人滥用证书和标志的行为,认证中心除暂停或撤销其认证证书、责令其采取纠正措施外,必要时报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交通产品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收费按照认证中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交(北京)交通产品认证中心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录A:交通产品认证证书标准格式
 

附录B:交通产品认证标志标准格式及规格
 
B—1交通产品认证标志

 


B—1标注规格认证标志的尺寸
规格
尺寸 1 2 3 4 5
A 30 45 60 75 90
A1 28 42 56 70 84
B 24 36 48 60 72
B1 22.4 33.6 44.8 56 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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