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生物安全认可证书管理
证书变更
6.1 获得认可的实验室的变更 6.1.1 变更通知 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述任何变化时,应在3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CNAS 秘书处: a) 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律地位发生变化; b) 机构的关键管理和技术人员、安全负责人发生变化; c) 机构的平面布局和位置变化、结构变化、重要设备变化、所操作的生物因子变 化、环境变化、重要规程变化等情况; d)发生安全事故; e) 其他可能影响实验室活动和运行安全的变化。 6.1.2 变更的处理 CNAS 秘书处在得到变更通知并核实情况后,视变更性质可采取以下措施: a) 对变更情况进行登记备案; b) 对新的安全负责人进行审核; c) 进行监督评审或提前进行复评审; d) 暂停或撤销认可。 6.1.3 当实验室发生6.1.1 的变更,且未按要求通知CNAS,视为实验室自动暂停或终止 认可资格6.2 认可要求的变更 6.2.1 当相关认可要求发生变更时,CNAS 秘书处应及时通知可能受影响的机构和有关 申请方,详细说明所发生的变化。6.2.2 CNAS 秘书处应公布转换的办法和期限。 6.2.3 获得认可的实验室在完成转换后,应及时通知CNAS 秘书处。CNAS 秘书处通过监 督评审或复评审的方式对实验室与新要求的符合性进行确认,在确认符合要求后,继续 维持认可;如实验室在规定的期限不能完成转换,CNAS 可暂停或撤销认可。
暂停、恢复、撤销和注销认可
7.1 暂停认可 获得认可的实验室如不能持续符合认可条件和要求,CNAS 应暂停认可。暂停期不 少于60 天,但不超过1 年。 7.2 恢复认可 被暂停认可的机构,在规定的暂停期限内实施纠正措施并经CNAS 确认符合认可要 求后,可恢复认可。 7.3 撤销认可 在下列情况下, CNAS 可以撤销认可: a) 被暂停认可的已认可机构超过暂停期仍不能恢复认可; b) 由于认可规则或认可准则变更,已认可机构不能或不愿继续满足认可要求; c) 已认可机构不能履行CNAS 本规则规定的义务。 7.4 注销认可 在下列情况下, CNAS 应予注销认可: a) 已认可实验室终止从事实验室活动; b) 已认可实验室自愿申请撤销认可或有效期满未申请继续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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