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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检测机构基本条件
第二章 基本条件与能力要求
第六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依法设立,保证客观、公正和独立地从事检测活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具有与其从事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活动相适应的管理和技术人员。 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并经所在机构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第八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的技术人员应当不少于5人,其中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的。 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和授权签字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并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工作5年以上。博士研究生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工作1年及以上;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工作3年及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工作5年及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工作8年及以上,可视为同等能力。 第九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具有与其从事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测仪器设备,仪器设备配备率达到98%,在用仪器设备完好率达到100%。 第十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具有与检测活动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并具备保证检测数据准确的环境条件。 从事相关田间试验和饲养实验动物试验检测的,还应当符合检疫、防疫和环保的要求。 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检测的,还应当具备防范对人体、动植物和环境产生危害的条件。 第十一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与质量保证体系。 第十二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具有相对稳定的工作经费。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三条 申请考核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农业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考核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设立或者授权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农业部提出申请。 其他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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