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核 准 条 件
2.1 一般要求
申请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满足相应机构类别和核
准项目的要求(见附件D、 附件E)。
申请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见附件F)建立质量
管理体系,并且有效实施。
申请单位应当具有在核准范围内开展检验工作的能力,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开展检验工作。
2.2 条件共享
事业单位法人申请核准时,其分支机构可以共同申请核准,本规则规定的核准条件可以共享;共同申请核准的分支机构和没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不得单独申请
核准。
企业法人申请核准时,其全资或者控股子公司(持股比例不低于51%,下同)可以与母公司共同申请核准,本规则规定的核准条件可以共享,核准证颁发给母公司,共 同申请核准的全资或者控股子公司不得再单独申请核准;公司与其全资或者控股子公 司分别提出核准申请时,核准条件不能共享;非控股子公司不能与母公司共同提出核准申请,分公司不能单独提出核准申请。
3 核准程序和要求
3.1 核准程序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核准,分为首次核准、延续核准、增项核准、变更核准。核
准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查和发证。
为规范核准工作和方便核准证书在全国范围内的核验,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核准应当在全国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审批系统上进行;暂时未使用全国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审 批系统的地区,其核准机关应当与全国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审批系统实现有关行政许可审批和证书信息的互联互通。
3.2 申请
3.2.1 一般要求
申请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场监管总局或者其住所所在地的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提交《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格式见附件G),
并附以下相关材料:
(1)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无法在线核验时);
(2)原核准证(申请延续、增项或者变更核准,并且无法在线核验时);
(3)变更说明及相关见证材料(申请变更核准时)。 申请单位应当对提交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甲类检验机构和丙类检验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则附件B 申请核准项目,乙类检验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则附件C 申请核准项目。
3.2.2 丙类检验机构的申请主体
丙类检验机构是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内设机构,或者是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丙类检验机构是内设机构的,由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向其所在地 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申请;丙类检验机构是全资或者控股子公司的,由特种设 备使用单位和其子公司共同向子公司所在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申请。非控股子公司不能申请丙类检验机构。
3.3 受理
3.3.1 予以受理
核准机关收到申请资料后,对于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
内予以受理,向申请单位出具并向委托的鉴定评审机构发送电子(或者书面)形式的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以下简称受理决定书)。受理决定书应当注明委托的鉴定评审机构名称和联系方式。
3.3.2 补正
核准机关收到申请资料后,对于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3.3 不予受理
核准机关收到申请资料后,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发出《特种设备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1)依法被处以吊(撤)销核准证,未满3年提出申请的;
(2)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资料被发现的;
(3)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申请核准,核准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未满1年再次提出申请的;
(4)其他不予受理的。
3.3.4 申请信息变更
申请单位的申请已经受理,在鉴定评审之前,申请单位的名称、住所、办公地址、机构类别和申请项目发生变化的,应当向核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机构类别、住所变化导致核准机关变化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3.4 鉴定评审
3.4.1 一般要求
鉴定评审机构接到核准机关委托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与申请单位商定鉴定 评审日期,将鉴定评审指南、评审日期、程序和要求告知申请单位,并且在60 个工 作日内完成鉴定评审。鉴定评审机构因故无法按时限完成鉴定评审工作的,应当向核准机关报告。
申请单位在鉴定评审前,应当将申请书、质量手册、检验与检测人员注册信息提交给鉴定评审机构。
3.4.2 鉴定评审工作程序
鉴定评审工作程序, 一般包括首次会议、巡视、分组审查、情况汇总、交换意见、总结会议等,并且符合以下要求:
(1)鉴定评审组应当形成评审记录;
(2)鉴定评审工作结束前,鉴定评审组应当将发现的问题向申请单位通报;对于需要一定时间完成整改的,双方应当签署《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问题的整改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3.4.3 鉴定评审结论和报告
鉴定评审结论按照以下要求分为“符合条件”“整改后符合条件”“不符合条件”:
(1)满足核准条件,鉴定评审结论为“符合条件”;
(2)整改后满足核准条件,鉴定评审结论为“整改后符合条件”;
(3)除本款(1)(2)项外,鉴定评审结论为“不符合条件”。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按照委托规定,及时出具并且向核准机关提交鉴定评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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