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
1、承办部门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对其进行核查,并做出是否同意受理申请的决定。
2、对符合基本条件要求的申请单位发出同意受理的通知。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单位发出不予受理的通知,并退回申请材料。
(二)委托考核
1、委托有关技术机构、市计量测试学会等中介机构组织进行考核。
2、受委托机构组成考核组 ,按照《考核规范》进行考核。
3、考核组长编制《考核报告》,由受委托机构报委托部门,应在接受委托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审批发证
1、承办部门对《考核报告》及其它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审批,对符合规定要求的单位颁发《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定期向社会公告。
2、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单位,限期在三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后重新考核,时限顺延。重新考核仍不合格的,不予发证。
四、复查换证
1、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有效期3年。
2、已取得证书的企业,在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发证部门申请复查。复查工作首先对产品进行全性能试验,试验合格后,再按三、四项的要求进行。
3、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申请复查的,注销其《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同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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